持股51%和67%都是控股,但是,持股超過50%是相對控股,持股超過67%是絕對控股。持股51%尚不能達到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對重大事項的表決仍需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但是持股67%即可達到絕對控制,公司任何事項都可一言而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會表決一般事項時實行“簡單多數(shù)”,持股過半即可通過表決。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股東會表決特別重要的事項,如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須經持股2/3以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67%的比例。綜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達到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對重大事項的表決仍需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但是持股67%即可達到絕對控制,公司任何事項都可一言而決。
絕對控制既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含本數(shù),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為67%不確切,三分之二也可以是66.7%、66.67%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lián)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yè)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lián)關系。